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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智:恢复平等地位无需通过国会

砂人联党中央青年团总团长程明智强调,虽然联邦宪法确实阐明修改宪法须在国会中取得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支持﹔但鉴于我国国会在1976年进行的相关修宪决定本身就是违宪的﹐所以恢复砂沙之平等伙伴地位一事其实不需要再回到国会中﹑并透过国会的投票机制来进行修正。

他说﹐我国国会是在1976年透过修改宪法第1(2)条文的方式﹐让砂拉越与沙巴的地位﹐从建国时候的邦国伙伴地位降为我国13州之一的地位。我国联邦宪法也阐明﹐要修改宪法﹐就必须先在国会中取得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支持。

敦马哈迪在日前做出要恢复砂沙之平等伙伴地位的宣布时也提及说﹐我国国会必须先有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支持﹐才能透过修宪方式来修正砂沙的地位。”

但他个人认为﹐国会在1976年进行的相关修宪决定﹐其实是违宪的行为。

“按照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砂拉越与沙巴乃与马来亚共组马来西亚﹐所以砂拉越与沙巴所具备的平等邦国伙伴地位乃是建国的基础﹐并且不应因为在国会中修宪等方式而获得更改。鉴于国会无权透过修宪方式来更改砂沙的地位﹐所以该在1976年进行的修宪决定﹐本身就是违宪的。”

他不忘强调﹐砂拉越与沙巴的平等邦国伙伴地位已清楚阐明在马来西亚立国契约当中﹐所以砂沙两地的有关地位是不容更改的。他表示﹐恢复砂沙之平等伙伴地位一事其实不需要再回到国会中﹑并透过国会的投票机制来进行修正。

“在恢复砂沙的地位方面﹐我们不需要寻求投票还是寻求联邦政府的同意﹐因为那是本来就属于我们的地位。”

他直言﹐直接承认1976年的修宪决定涉及违法﹐才是能够即刻恢复砂沙之平等伙伴地位的最直接做法。与此同时﹐他说明﹐有人形容说﹐砂沙的代表在1976年支持修改联邦宪法第1(2)条文﹑以把砂拉越与沙巴列为我国13个州之一的行为﹐就形同是“出卖”了砂沙的权益。

“唯﹐在该修宪决定违法的前提下﹐又那来有人‘出卖’砂沙权益之说﹖”

他不忘指出﹐如果要将砂沙两地的地位降级的话﹐那有关决定也必须事先获得砂拉越立法议会或沙巴立法议会的通过。

“如果砂拉越立法议会或沙巴立法议会不予以通过的话﹐那就算是两地的国会议员在国会中做出支持﹑还是首长等政府领导与联邦政府签署相关合约﹐砂拉越与沙巴的地位都不能因此而受到影响。”

他举例说﹐当初将吉隆坡划分成联邦直辖区之前﹐雪兰莪州立法议会也必须先行就有关决定表示同意。

“沙巴在1984年将纳闽划分为联邦直辖区一事之前﹐也需要事先获得沙巴立法议会的同意。”

他表示﹐在过去参组马来西亚的55年内﹐砂拉越立法议会都不曾通过任何要将砂拉越降格为州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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