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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人联党针对国家安全理事会文告

国家安全理事会(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2015法案,要先问过砂拉越人是否同意。

国家安全理事会(NSC)始于1971年7月7日,用来防范如1969年5月13日发生的种族骚乱发生。我们必须紧记,513发生的种族骚乱时,是由当时首相以联邦宪法第150条文,向国家最高元首进劝,由国家元首颁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但是,草拟国家安全理事会(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2015法案,却是加强国安理事会的权力,且把联邦宪法第150条文排除在外,联邦宪法拥有是否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对权力。

此国安理事会赋予的权力很大,国安理事会有权进入已被宣布为“安全区”范围,不必任何逮捕令便可逮捕涉嫌者,一旦被捕,也不能寻求法律途径辩护。该理事会亦有权颂布实行宵禁令,控制人民活动,可以不申请庭令搜查并进入私人产业区,这一切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挑战定国安理事会所作出的更多决定。

尽管国安草拟法案已经在国会和上院议已通过,但是,砂人联党表示极力反对,也倡议草案许多条款必须要作出修改,因为草拟的国安理事会权力范围太广泛。

砂人联党提出需修改草案条款建议如下:

a)修改2015国安法案第6项,必须把沙巴和砂拉越首席部长(或州代表)列入阐明草拟的8名永久国安理事会成员。

b)修改2015国安法案第18项第IV节句子,国安理事会给予的劝告,确保首相不能代替国家最高元首颁布“保安区”。

c)修改第15与20项条文所阐明,一旦沙巴和砂拉越被颁布“保安区”,国安理事会总指挥和行政运作总司令必须由沙巴或砂拉越选出的州民,在指定紧急期限内全权掌管。

d)须修改2015国安法案第二项和第五项“政府部门机构”和“诠释”定义,确保国安法案不包括任何砂州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办公署,机构,权威管理部门,委员会,组员会,地方议会或董事局。所持理由是这些负责管理州公务的部和机构,必须継续由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全权管理和掌控,这根本也是沙巴和砂拉越共组马来西亚时所赋予应有权利。

e)修改2015国安法案第9项和第13项条文阐明“禁止出国和禁止自由行动权”及“产业拥有权”,确保不会与联邦宪法已阐明,任何人有自由出入权利和产业拥有权的法律有所抵触,何况此法案与联邦宪法第150条文阐明的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完全不同。

f)2015国安法案第4项“国家安全”必须特别厘清诠释,否则这涉及过于广泛的诠释。

无论如何,无论国安法案修改与否,砂人联党认为2015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都不能在砂拉越实施,因为联邦政府没有获得砂拉越州政府的同意。

砂人联党亦在2015年12月16日在砂论坛报章上发表,马来西亚是联合国成员国,建国时所签署的1963马来西亚建国协议(MA63)以及1962签署的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IGC) Report),所述两项文件是联合国承认四个邦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文件”,这是马来西亚国会不能修改的建国国际条约。

砂拉越州立法议会在2015年12月8日的会议,朝野政党一致决心要重新申查所有违背1962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IGC) Report)和1963大马建国协议(MA63)砂拉越和沙巴应赋予的权益,协调我国的立法和法律条文。

有鉴于此,我们希望西马人可以明白,亦是时候纠正沙巴和砂拉越人索回属于他们原来应有权益,不是索求更多,却是一个也不能少。或许目前国安法案的细节条文,也是重新审检沙巴和砂拉越文件最好例子,一切都一定要依据砂拉越和沙巴应赋予权利和保障。

我们敦促联邦政府必须搁置该法案,直至把1963大马建国协议(MA63)以及1962签署的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厘清,明确和解一切存有冲突的法律文后才拟定。

首相署部长较早时指出,国家安全理事会成员是根据保安专家选出,不是选出国家代表的精神。惟砂人联党建议沙巴和砂拉越州首席部长成为国安法永久成员,因为他们对沙砂的情况最为清楚也最了解。这根本不是有关首相署部长所指,选出成员只为了具有代表性的“精神”说法完全不能认同。无论如何,西马人应该去了解和承认沙巴和砂拉越与马来亚是同等伙伴建立马来西亚。

沙巴和砂拉越作为建国平等伙伴,所以砂拉越在国家保安事务,也应该扮演同等重要的地位。

不要忘了,此国安理事会需要大笔拨款运作。这也意味政府将在教育,交通等领域将减少拨款,甚至这将令沙巴和砂拉越已面对发展拨款匮缺的发展基金拨款会更少。

砂人联党希望2015国安法案不是冲着“砂拉越人的砂拉越”社运,以及其它就建国签署的建国协议,要索回砂州主权者而来。联邦政府时下最重要是要找出人民不满政府和各种挑战问题症结,找出解决方案。

总括而言,我们提出的建议是为了国家长期建设,联邦政府和联邦部长们一定要改変他们现有思维,承认沙巴和砂拉越是共组马来西亚建国的平等建国伙伴,不是马来西亚其中第十二和第十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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