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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联党支持首长拒绝2016年印花税(修订)法令延伸至砂拉越

砂拉越人民联合党中央秘书长兼卑尔骚区州议员拿督陈超耀律师表示,该党强烈支持首席部长发表关于2016年印花税(修订)法令的决定,即拒绝该法令延伸至砂拉越。

他说,1949年印花税法令(或378法案)在1989年延伸至砂拉越,导致所有印花税从原本州政府的资产,转为联邦政府的资产。令人沮丧的时,如今修订的法案,仍然漠视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和联邦宪法赋予砂拉越的印花税权益。

联邦宪法第10议程第3部分第2项阐明,土地的收入归纳于州政府,而该宪法第9议程第2项列表2也说明,砂拉越政府有权力从管辖的土地,或其他交易中收取印花税。

凡注册于砂拉越土地法典的土地收购,交易或转让的印花税,都应该属于州政府。因此在宪法上,土地的收益应该直接归给州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在这方面,砂人联党亦认为,1949年印花税法令并不适用于砂拉越。

有鉴于此,砂人联党强烈呼吁联邦政府在2016年印花税(修订)法令中,将砂拉越排除在外,犹如2016年联邦天然气供应(修订)法令那样。

同时,砂人联党也关注到,目前倘若有关分销是没有地契的情况下,完整的印花税是惟有在“转让备忘录”(MOT)或“转让契据”(DOA)的登记阶段才支付,这过程比一般的个案慢数个月,让买家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后者在这情况下,当发布单一地契或分层地契时,从买卖合约和“转让契据”(DOA)只是征收最低的10令吉费用。

不过,若2016年印花税(修订)法令在国会通过和落实,当签署买卖合约时,买家都强制性缴付所有的印花税和相关10令吉费用。

印花税的征收是依据产业价格而定,如10万令吉是1巴仙;20万令吉至50万令吉是2巴仙、50万令吉至100万令吉是3巴仙;超过100万令吉是4巴仙。

如此一来,这将会对买家带来困难和经济负担,因为他们必须在签署买卖合约时,就必须用本身的资金缴付印花税,而在当儿,他们还需要承担首期和订金的经济负担。

整体来说,这项新条例可能将会影响产业市场和发展商,因为潜在的买家可能会基于此,打消购买产业的念头。

即使相关买卖合约随后基于某些原因被终止,买家是否会收到已经缴付的印花税退款,还是一个疑问。

砂人联党将会继续与首席部长和国阵紧密合作,即使该法令通过,也不应纳入砂拉越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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