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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对于砂拉越石油与天然气权益的影响

首先,砂拉越人民联合党要由衷感谢首席部长拿督巴丁宜丹斯里阿德南沙登在与中央政府的首阶段权力下放谈判过程中,成功为砂人民争取中央政府13项行政权力下放给砂政府。

这项行动将能够鼓励更多砂拉越人成为公务员,处理联邦民事服务,同时也让更多砂拉越人有机会担任民事服务部门的主管。

然而,砂拉越人民联合党更为关注第二阶段的权力下放谈判,即涉及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契约中的砂拉越权益;以及第三阶段的谈判,涉及经济管理事务及权力。

对于即将在国会特别会议上提出讨论的跨太平洋关系伙伴协议,砂拉越人民联合党同样给予密切关注,因为该协议在某程度上,对砂拉越的石油与天然气权益带来影响。

根据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部长提供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报告第5页列明:“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授权国油(Petronas)拥有特殊权力于搜索、勘探以及开发处理马来西亚无论是在陆上或海中的原油及天然气。”

砂拉越人民联合党强烈反对这项条文,因为在2011年11月24日紧急法令被废除后,根据联邦宪法第150(7)条文,原属砂拉越的领海拥有权,已经被归还给砂拉越。

砂拉越的领海拥有权是在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及“政府际委员会报告“(IGC)获得保障。

砂拉越人民联合党并不同意国油公司在属于砂拉越的领海,拥有特殊权力进行搜索、勘探以及开发原油与天然气,因为这些权力应该属于砂拉越政府。

砂拉越政府作为领海拥有权的一方,应可以自行决定哪间公司可以进行搜索、勘探以及开发原油与天然气,有权发出相关执照与准证,尽管目前为止,中央政府还未正式作出相关的声明。

由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是一项国际性贸易协议,而当中内容对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及“政府际委员会报告“(IGC)赋予砂拉越的权益带来潜在的影响,在国会通过此项协议之前,砂拉越政府有必要加以关注。

去年的12月8日,砂拉越州立法议会朝野议员一致支持通过法案,授权砂政府重新审视联邦宪法涉及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及“政府际委员会报告“(IGC)的条文,捍卫砂拉越的特别权益。然而,倘若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引起的不公现象没有获得正视,

甚至还纳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之中,那么这无疑是极度尴尬的局面,因为,中央政府实际上已经无权再干涉砂拉越的领海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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